1、居民生活用水
(1)“一户一表”计量的,三个月抄表结算一次。
(2)非“一户一表”总表计量
居民楼房立管表,二个月抄表结算一次。
居民楼房表、单元表、棚户区平房表、城乡结合部农村表等,一个月抄表结算一次。
2、非居民用水
总表计量的企事业单位、宾馆、饭店、消防、绿化、洗车、洗浴、洗足、健身、美容、娱乐、游乐场所等表,一个月抄表结算一次。
总表计量的农贸市场、小商品及批发市场等商贸类经营户的小用水量表,可实行二个月抄表结算一次。